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8號原 告 楊錦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114年申字第2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申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