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美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瑞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