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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停字第 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停字第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許聰明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114年度監停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本院係於115年6月24日收文,是否有抗告逾期及繳納抗告費用之必要,請自行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