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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佑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之繳納上訴費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