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佑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之繳納上訴費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佑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之繳納上訴費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