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聲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佑軍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