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稅簡字第11號原 告 林靜如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怡慧
參 加 人 湯志行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志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13年12月26日台財法字第11313949610號訴願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主張列報扶養其子之免稅額,與參加人湯志行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有重疊之處,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