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稅簡字第25號原 告 陳延輝 住○○○○區○○里00鄰○○街000巷0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