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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稅簡字第26號原 告 葉濬承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雅晶訴訟代理人 吳慧如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雅晶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及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114年10月22日裁定前已變更為李雅晶,被告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97至104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