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稅簡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駿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雅晶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稅簡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