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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字第 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稅簡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平太梅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雅晶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李雅晶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第23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李怡慧,嗣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被告代表人變更為李雅晶,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贈與稅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