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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 告 莫比斯圓環創作公社代 表 人 鄭博仁被 告 文化部代 表 人 李遠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