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 告 莫比斯圓環創作公社代 表 人 鄭博仁被 告 文化部代 表 人 李遠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