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鄺定凡上列再審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簡上再字第42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