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芳伶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就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4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