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48號原 告 楊昀蓁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