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56號原 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西仁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李宗霖律師張晉維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章行為乙節,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且兩造亦陳稱在前開事件裁判前,有由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意願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