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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許雅筑 住雲林縣○○鎮○○街00號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吳瑩庭律師上列原告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農訴字第11307203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劉正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