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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1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02號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巧湖溫馨關懷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張志誠上列原告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90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