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11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博益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堯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114年度簡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