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31號原 告 張趙潔銘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0弄上列原告因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院臺訴字第11450010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