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33號上 訴 人 潘紀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有關公園管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