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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1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13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葉雪月上列抗告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