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2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曉霆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9日114年度簡字第24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