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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63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63號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胤文輔 佐 人 洪士雯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 表 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台內法字第114000633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且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2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二、事實概要:原告承租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告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1日、112年7月3日以舊案帶入方式,就系爭房屋向被告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下稱系爭租金補貼),經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核定函一、二,分別核發系爭房屋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153,600元、156,800元(詳如附表一)。嗣經被告查核結果,原告及其配偶洪士雯、長女陳宣晴等3人,重複以系爭房屋,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另向教育部申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校外住宿優惠」(下稱教育部租金補貼,詳如附表二、三所示),是原告已違反111年6月13日及112年6月20日訂定發布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下稱租金補貼規定)第4點第1項第4款、第12點第1項第5款等規定,被告則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

一、二撤銷核定函一、二,並追繳原告自111年10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間向被告領取之租金補貼共計310,400元(如附表一租金補貼欄所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114年3月27日台內法字第1140006338號訴願決定書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因罹患眼疾視力不佳,於申請校外租金補貼時,已向校方確認與系爭租金補貼並無衝突,並非有意重複申請,法律不得處罰不懂法律之人。另原告認為系爭租金補貼與教育部租金補貼,兩者之申請名稱、發放單位及給付時間均不相同,原告實不知兩者會產生衝突。又原告一家為低收入戶,生活困苦,被告事後撤銷並追繳龐大金額,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語。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一、二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原告及其配偶洪士雯、女兒陳宣晴申請教育部租金補貼時,渠等申請租金補貼之切結書亦均載明「本人已瞭解政府各類住宅補貼將進行勾稽比對」、「本人充分瞭解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⒌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足見原告早於申請時即已知悉不可重複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又原告等人申請教育部租金補貼所檢附之租賃契約,卻增列或變更承租人為洪士雯、陳宣晴,其他諸如租期、租金等則隻字未變,顯見原告等人因應不同之租金補貼申請管道,特意變造租賃契約,實有刻意避免主管機關勾稽查緝之意。再者,原告一家於同一租賃地址,每月受領教育部租金補貼及本件租金補貼,合計每月受領至少23,600元至33,800元,均已超過系爭房屋每月租金19,000元,實際達到超額受領補貼之目的,嚴重違反政府租金補貼幫助弱勢承租人減輕租金負擔之目的。原告既有重複申請之事實,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7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一、二分別撤銷核定函一、二,並追繳據以核發之全部租金補貼款,經核尚無違誤。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⒈111年6月13日租金補貼規定第4條第1項第4款:「申請本專案

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第12條第1項第6款:「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辦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第五款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六)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⒉112年6月20日租金補貼規定第4條第1項第4款:「申請本專案

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第12點第1項第5款:「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辦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第四款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五)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情事,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執,並有訴願決定(訴願卷第2至7頁、第10至15頁、第196至201頁、本院卷一第45至5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141頁)、原處分一(訴願卷第62至63頁、第168至169頁、本院卷一第123至125頁)、原處分二(訴願卷第64至65頁、第172至173頁、本院卷一第127至129頁)、核定函一(訴願卷第66至67頁、第176至177頁、本院卷一第115至117頁、本院卷一第169至170頁)、核定函二(訴願卷第68至69頁、第179至180頁、本院卷一第119至121頁、本院卷一第179至180頁)、原告、洪士雯及陳宣晴自102年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期間領取之各項補助明細表(訴願卷第74至75頁)、110年9月3日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訴願卷第76至84頁)、111年10月6日日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訴願卷第85至93頁)、112年5月1日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訴願卷第94至99頁)、112年8月30日日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訴願卷第100至107頁)、113年1月31日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訴願卷第108至113頁)、111年6月13日訂定發布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訴願卷第150至161頁)、112年6月20日訂定發布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訴願卷第162至167頁)、原告111年度申請租金補貼之相關資料(訴願卷第182至185頁)、原告112至113年度申請租金補貼之相關資料(訴願卷第187至190頁)、教育部弱勢學生租金補貼狀態(訴願卷第192頁)、原告111年度補貼核撥明細(訴願卷第193頁)、原告112至113年度補貼核撥明細(訴願卷第194頁)、111年度300億元住補系統截圖畫面(本院卷一第161頁)、111年度租金補貼紀錄(本院卷一第173至174頁)、112至113年度300億元住補系統截圖畫面(本院卷一第175頁)、112至113年度租金補貼紀錄(本院卷一第181至182頁)、公益出租人國土管理署各類補助查詢系統截圖畫面(本院卷一第183至184頁)、原告、洪士雯及陳宣晴學生租金補貼紀錄(本院卷一第185至189頁)、被告114年5月6日國署住字第1140035139號函(本院卷一第213至215頁)、教育部光碟等在卷可佐,均應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其不知系爭租金補貼與教育部租金補貼不得同時申請,並非有意重複申請云云,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辨,本院分論如下:

㈢、按「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臺端及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署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㈥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核定函一說明五第六點、核定函二說明六第5點均有明文。然查,原告明知系爭房屋應以「戶」為單位,僅得申請一種租金補貼,原告除向被告申請系爭租金補貼外,原告、洪士雯、陳宣晴竟自108年起至113年間,就同一租賃期間與出租人就系爭房屋,分別簽立承租人不同之租賃契約(詳如附表四所載),再分別持之以原告、洪士雯、陳宣晴之名義,各自向教育部申請教育部租金補貼,並於申請時簽立「絕無重複請領租金補貼之切結書」(詳如附表二所載)。是本件原告已向教育部申請教育部租金補貼後,仍於111年7月1日、112年7月3日分別以舊案帶入之方式,向被告申請111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以及112年10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之系爭房屋租金補貼,足認原告於上揭期間,原告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及長女)確有同時領有系爭租金補貼及教育部租金補貼等情節明確。揆諸上開租金補貼之規定,被告以原處分一、二撤銷核定函一、二之系爭租金補貼,並追繳原告已請領之系爭租金補貼共計310,400元,於法並無違誤。

㈣、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原告認本件應有信賴保護之適用,而主張被告不得以原處分一、二撤銷核定函一、二云云。然查,本件原告既已為切結「絕無重複申請租金補助」,卻持不同版本之租賃契約,重複申請系爭租金補貼及教育部租金補貼等節,已如前述,益徵係原告對有無重複申請租金補助之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被告依原告之陳述而作成核定函一、二,是揆諸上揭條文,原告顯無主張信賴保護適用之餘地。綜上,原告上開主張,均顯屬無據,均應以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如聲明所示,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宣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游璧庄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附表一編號 系爭原處分 經原處分撤銷之核定函內容 租金補貼 1 被告113年12月3日國署住字第1131188072號 (稱原處分一) ①原告於111年7月1日申請 ②被告111年10月28日營署宅字第000000000號(編號:111B008945)核定函(稱核定函一) ③核定租金補助之期間: 111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共計15萬3,600元 計算式: 12,800元/月×12月=153,600元 2 被告113年12月3日國署住字第1131188071號 (稱原處分二) ①原告112年7月3日申請 ②被告112年9月20日國署住字第1121210351號(編號:112B006817)核定(稱核定函二) ③核定租金補助之期間: 112年10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 共計15萬6,800元 計算式: 11,200元/月×14月=156,800元附表二編號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項目 切結書 卷證出處 1 陳胤文 108年10月20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8學度第一學期) 原告已切結絕無重複請領租金補助。 本院卷二第223頁 2 陳胤文 109年3月19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8學度第二學期) 原告已切結絕無重複請領租金補助。 本院卷二第237頁 3 陳胤文 109年10月13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9學度第一學期) 原告已切結絕無重複請領租金補助。 本院卷二第250頁 4 陳胤文 110年3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9學度第二學期) 原告已切結「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院卷二第258頁 5 陳胤文 111年3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10學度第二學期) 原告已切結「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院卷二第266頁 6 陳胤文 111年10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11學度第一學期) 原告已切結「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院卷二第278、279頁 7 陳胤文 112年3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11學度第二學期) 原告已切結「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院卷二第289、289頁 8 陳胤文 112年9月2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12學度第一學期) 原告已切結「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院卷二302、303頁附表三編號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項目 補貼期間 卷證出處 1 陳宣晴 108年10月18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8學度第一學期) 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2月10日 本院卷二第51至54頁 2 陳宣晴 109年3月19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8學度第二學期) 109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59至62頁 3 陳宣晴 109年10月20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09學度第一學期) 109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65至68頁 4 陳宣晴 111年10月25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111學度第一學期) 111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71至77頁 5 陳宣晴 112年3月20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1學度第二學期) 112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87至93頁 6 陳宣晴 112年10月24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2學度第一學期) 112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103至109頁編號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項目 補貼期間 卷證出處 1 洪士雯 108年10月20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08學度第一學期) 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2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27至133頁 2 洪士雯 109年3月19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08學度第二學期) 109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41至147頁 3 洪士雯 109年10月13日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09學度第一學期) 109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53至156頁 4 洪士雯 110年3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09學度第二學期) 110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61至164頁 5 洪士雯 111年3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0學度第二學期) 111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69至172頁 6 洪士雯 111年10月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1學度第一學期) 111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79至182頁 7 洪士雯 112年3月9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1學度第二學期) 112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93至196頁 8 洪士雯 112年9月21日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2學度第一學期) 112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 本院卷二第207至210頁附表四系爭房屋租賃期間 編號 簽立不同承租人之租賃契約 卷證出處 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2月10日 1 陳胤文 本院卷二第57至58頁 2 陳胤文、洪士雯、陳宣晴 本院卷二第137至139頁 109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 1 陳宣晴 本院卷二第63至64頁 2 陳胤文、陳宣晴 本院卷二第69至70頁 3 洪士雯 本院卷二第149至151頁 4 陳胤文 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110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10日 1 陳胤文、洪士雯 本院卷一第163至164頁 111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0日 1 陳胤文、陳宣晴 本院卷二第79至81頁 2 陳胤文、洪士雯 本院卷二第173至175頁 3 陳胤文 本院卷一第165至166頁 112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 1 陳胤文、陳宣晴 本院卷二第95至97頁 2 陳胤文、洪士雯 本院卷二第203至205頁 3 陳胤文 本院卷一第167至168頁 113年1月11日至114年1月10日 1 陳胤文 本院卷一第177至178頁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