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88號原 告 安埔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進崑上列原告因水利法事件,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45006019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告誤列行政院為被告機關,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為被告,茲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下列所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適格之被告:經濟部,代表人:龔明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