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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堯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