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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1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212號原 告 吳秀逸被 告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茂盛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林國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114年度簡字第21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謝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