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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2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217號原 告 賈恩華 住○○市○○區○○里000鄰00○0號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40185684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代表人:程大維(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