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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