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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3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348號原 告 佟家驥(即原告佟大為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