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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35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352號原 告 沈新發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依同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被告及代表人。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有未據繳納裁判費等不備程式要件之情形,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52號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對原告合法寄存送達,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郵件查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起訴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