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373號原 告 吳咨諭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劉炯炫訴訟代理人 吳德財
林佑儒上列當事人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民國114年1月22日案件編號APP0000000號書面告誡及宜蘭縣政府114年6月13日府訴字第11400557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二、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可知,公法上之爭議,經法律規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者,在法律所允許救濟程序終結時,即告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倘仍此爭議提起行政訴訟,其訴即屬起訴不備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4條規定:「(第1項)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第2項)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第3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第4項)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第5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可知,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跟蹤騷擾行為案件,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時,應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若有不服,得就書面告誡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均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時,應決定予以維持書面告誡,行為人縱有不服,亦不得再對異議決定聲明不服,乃立法者為落實保護作為之迅捷,本其自由形成之立法裁量權,所設計之特別救濟程序(跟騷法第4條立法理由意旨參照),倘行為人仍就書面告誡及異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乃就不得聲明不服的爭議,提起行政訴訟,其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事實概要:緣被告所屬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訴外人A君報案稱原告對其有跟蹤騷擾行為,經被告所屬羅東分局(下稱羅東分局)調查後,認原告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依跟騷擾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核發書面告誡(案件編號:APP0000000號,下稱系爭告誡)予原告。原告不服系爭告誡,向羅東分局表示異議,經羅東分局審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書面理由送請被告決定。被告以114年2月26日警婦字第1140010142號書函,認其異議無理由,決定維持書面告誡(下稱異議決定)。原告不服異議決定,提起訴願,經宜蘭縣政府114年6月13日府訴字第1140055768號訴願決定,認其訴願不合法,決定訴願不受理(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經查:㈠羅東分局依跟騷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系爭告誡後,原告表示
異議,被告依跟騷法第4條第4項規定為異議決定後,原告即不得再聲明不服,自不得再就此爭議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就系爭告誡、異議決定、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乃就不得聲明不服之爭議,提起行政訴訟,依目前法定程序,其訴自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㈡原告主張羅東分局及被告在無考量聯繫內容、目的、真實性
之情形下,僅依據聲請人心生畏怖之說詞,就逕自認為是「與性或性別相關」之跟蹤騷擾,顯為率斷;又系爭告誡之核發明顯與法律構成要件不符,浮於濫發,且系爭告誡異議之審核方式係行政機關自行審核,又禁止人民救濟,有侵犯人民基本權之疑慮云云。惟查,本件原告對不得聲明不服之異議決定,及已聲明異議之系爭告誡,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已顯不合法,如前所述,則本院自無從審究原告所述上開主張。
㈢末查,原告既自承已就系爭告誡依法定程序表示異議、被告
亦已做成異議決定,併提出系爭告誡、異議決定與訴願決定,被告均未對此爭執,本院自不再就兩造於卷內所提出證明原告曾否依法定程序提出救濟、有無構成跟蹤騷擾行為之各項證據(包含被告答辯狀所附乙證相關資料)審認,要屬當然,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