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37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咨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37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