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311號原 告 好眠呼吸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秉文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 表 人 王秋冬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李律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