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315號原 告 張宏名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農訴字第113025032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為被告,表明其代表人「陳素琴(分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