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329號原 告 蔡添福被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 表 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潘建儒律師
王仁佑律師江昊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114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主文欄「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