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33號原 告 羅士涵 住苗栗縣苗栗市建興54號上列原告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交法字第113250131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11月22日113年度簡字第94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劉正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