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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33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330號原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賈永謙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