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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4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48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李嬋娟即新北市私立永心居家長照機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9月30日114年度簡字第48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長期照顧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