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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4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4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慶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114年度簡字第40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