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4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恩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3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