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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5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51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莊水源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1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