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528號原 告 成鎂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紹煌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不服衛生服利部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衛部法字第11400113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