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74號原 告 黃毓中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2樓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