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黃瀞瑩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府訴三字第1136086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