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8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沈鯤輪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114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揆諸上開說明,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