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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8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沈鯤輪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114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236條準用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抗告程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用,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