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長欣利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浩彬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2日114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