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弘祥 (訴願決定書記載住○○市○○區○○上列原告因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公司地址,及代表人之住居所。
2、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之代表人:張善政(市長)。
3、具體表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為何?
4、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課予義務訴訟)」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之申請是否經訴願程序?其決定書日期文號為何?
5、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