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155號原 告 葉思吟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OOO-OOO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A機車)、OOO-OOOO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B機車),停放在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到場蒐證認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而填製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原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被告審認屬實,乃依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法條,以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㈠違規地點為私人土地,並非道路範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
證後發函認定為法定空地,已請土地鑑界,亦有建物之使照圖及建照圖可見違規地點係在指定建築線內,均為法定空地。
㈡該私人土地縱因民眾便宜通行而形成既成道路,對於土地所
有權人產生特別犧牲,逾越犧牲界線;且土地總淨效益已減損,依「法制經濟分析法」解析「土地使用優勢」大於「公眾通行優勢」,原告社區都還有在繳納地價稅,原告並非要求補償,僅要求撤銷原處分。
㈢系爭小貨車、系爭A、B機車均停放於社區私人土地範圍內,
停放位置未劃設紅、黃、白線及人行道,且停放位置不影響行車視線,採證照片亦未拍攝到人、車無法通行之情,此巷寬9.6公尺,社區所有權人可自由使用等語。
㈣並聲明:撤銷原處分。
四、被告則以:㈠附表編號1至10部分:系爭小貨車係車尾朝向路中(即車身垂直道路行向)之方式停放,屬於停車不依順行方向,該當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違規態樣。
㈡附表編號11至20部分:系爭A、B機車已停於柏油路面,前後輪外側距離路面邊緣明顯逾40公分,亦該當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違規態樣。
㈢系爭小貨車及系爭A、B機車之上開停放方式,將迫使自尾端
巷道內迎面駛來,原預計正常行駛經過該路段之機車、腳踏車或行人,遭受不可預期之行車動線危險,使其他用路人用路安全風險遽增,易造成行進不便或致人車擦撞之危險,進而對於公眾或該巷道住戶往來通行時造成阻礙,是原告以上開方式為停車,應構成「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之違規無誤等語置辯。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第11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
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而所謂「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並非僅指逆向停車之情形,包括斜停或垂直而非與路面邊緣平行者亦屬之。蓋其規範目的於在確保用路人(行人或駕駛人)得以順暢通行,避免因路邊停放車輛不規則突出或內縮狀況,導致沿道路邊緣行走之行人需配合閃避,易生遭後方車輛撞擊之事故,亦可減少機車或自行車趁空隙鑽行,或因閃避停放突出車輛而增加發生意外之危險。是以,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停放,如有違反,即構成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違章行為。
㈡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裁處細則及
其附件裁罰基準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裁罰基準表記載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機車、小型車駕駛人之處罰鍰額度分別為600元、900元,業斟酌機車、小型車、大型車等不同違規車種,依其可能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輕重程度,分別為不同之處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且罰鍰之額度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上限,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㈢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原舉發通知單暨採證照片(本
院卷第85-237頁)、汽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347頁)、機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349-351頁)、舉發機關114年2月24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143991183號函(本院卷第327-329頁)、原處分(本院卷第247-285頁)等附卷可稽。復參以上開採證照片,系爭小貨車及系爭A、B機車均熄火靜止,無任何駕駛人在旁,處於未保持立即行駛之停車狀態;又自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採證照片,可見系爭小貨車停放在各該編號所示之建物前方,車頭朝向建物,車尾朝向道路,與道路行向垂直,由於其車身較長,車斗尾端均伸越至排水溝上方,甚已至柏油路面上方;另自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之採證照片,亦見系爭A、B機車均係停放在排水溝旁之柏油路面上。而該排水溝蓋及一旁柏油路面,現況已供公眾通行,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管養之範圍等情,業據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以115年2月25日新北莊工字第1153238070號函復在卷(本院卷第399頁),自屬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之範圍,則系爭小貨車、系爭A、B機車停車時車身既占用道路範圍,即應適用道交條例關於停車之規定。然系爭小貨車停放方向與道路行向垂直,未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停放,另系爭A、B機車停放位置距離道路邊緣至少有80公分,亦有測量照片可參(本院卷第339-343頁),顯逾40公分,是被告認定原告所有之系爭小貨車、系爭A、B機車,有附表所示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不緊靠道路停車之違規,並無違誤。
㈣原告固主張本件違規地點為私人土地,原告有停車之權利,
原告不應受罰云云。惟按道交條例規範之道路,依同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準此,該條例規範之道路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者,尚非所問。且依同條例第1條規定,可知道交條例係為達到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就與公眾交通有關之處所作為其規範對象之道路,核與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市區道路條例或其他自治條例各本於其管制目的而定義之道路,自非完全相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系爭小貨車、系爭A、B機車所停放之排水溝、柏油路面區域為供公眾通行使用,即屬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不因所有權為公有或私有、是否為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否屬未徵收之計畫道路用地而有異,原告倘欲於上開區域停車,即應依循道交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範,又縱或有形成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之情事,亦不得謂土地所有權人在未獲得補償之前即得不必遵守上揭道路交通相關之管制規定恣意停車,是原告上開主張,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㈤原告復主張其停車並未妨礙人、車通行等語,然觀之卷附採
證照片,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130巷兩旁建物林立,建物一樓有商家從事營業活動,而系爭小貨車停放位置,車尾占據全部排水溝甚且延伸至柏油路面,系爭A、B機車更完全停在柏油路面上,行經該處之行人及車輛均必須繞道而行,影響該路段之行進動線,及用路人、車通行之順暢及安全,舉發機關依其裁量,考量原告違規行為對於交通安全、秩序之危害程度而決定舉發,被告認為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而據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被告依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法條及裁處細則等規定,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罰,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之起訴裁判費300元,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磨佳瑄附表:
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車輛 違規事實 舉發通知單 舉發機關 入案日期 應到案日期 舉發違反法條 裁決書日期及編號 處罰主文 1 113年12月5日1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113年12月6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8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3年12月6日 114年1月20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65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2 113年12月10日12時48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13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93頁) 同上 113年12月13日 114年1月27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63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3 113年12月11日16時48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13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01頁) 同上 113年12月13日 114年1月27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61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4 113年12月15日18時54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18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09頁) 同上 113年12月18日 114年2月1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59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5 113年12月24日17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31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17頁) 同上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14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57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6 113年12月24日20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31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25頁) 同上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14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55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7 114年1月2日14時58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7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33頁) 同上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21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53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8 114年1月3日21時29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7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41頁) 同上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21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51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9 114年1月4日21時05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9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57頁) 同上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3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49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10 114年1月6日3時23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9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49頁) 同上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3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47頁) 罰鍰新臺幣900元 11 113年12月3日21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113年12月6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65頁) 同上 113年12月6日 114年1月20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67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2 113年12月10日12時46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23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73頁) 同上 113年12月23日 114年2月6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69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3 113年12月11日16時46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24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79頁) 同上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7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71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4 113年12月15日18時52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18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87頁) 同上 113年12月18日 114年2月1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73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5 113年12月18日22時25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24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193頁) 同上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7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75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6 113年12月20日11時04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24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01頁) 同上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7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77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7 113年12月3日21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同上 113年12月6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07頁) 同上 113年12月6日 114年1月20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79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8 113年12月10日12時44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23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15頁) 同上 113年12月23日 114年2月6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81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19 113年12月15日18時51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2月18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23頁) 同上 113年12月18日 114年2月1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83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 20 113年12月18日22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 同上 不緊靠路邊停車 113年12月24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31頁) 同上 113年12月24日 114年2月7日 同上 114年1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85頁) 罰鍰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