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555號原 告 林政諺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附表編號32所示裁決書部分,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服如附表編號32所示之裁決書提起本件訴訟,嗣經被告重新審查,認該裁決書未合法送達,故自行撤銷該裁決書乙情,此有被告民國115年3月17日新北裁申字第1154789648號函1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65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此部分因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故視為撤回起訴。
三、附表編號33至36所示裁決書部分,因起訴均逾不變期間,均予以裁定駁回:
㈠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此依同法第236條、第237條之9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㈡經查,被告以如附表編號33至36所示之裁決書裁罰原告,並
分別於112年5月5日、6月27日、11月22日、10月25日送達至原告住所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同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4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0頁、第348頁、第346頁、344頁)。因原處分自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故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分別自送達之翌日即112年5月6日、6月28日、11月23日、10月26日起算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然原告遲至114年5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所蓋收文章為憑(本院卷第9頁),顯已逾起訴之不變期間,且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等機關(下合稱舉發機關),分別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分別依道交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規定,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我未曾擁有汽車駕照,於114年4月8日至監理站辦理業務時才
發現名下登記有系爭車輛,我也未曾使用該車輛,應是我父親以我的名義登記,但我並無授權,亦對此不知情。我因系爭車輛之多筆罰單未繳,使名下帳戶凍結及遭法院扣押存款,嚴重影響我的權益及信用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㈠系爭車輛所有人登記為原告,則原告對系爭車輛之使用方式
、用途供何人使用等事項,有加以篩選控制及監督之義務,倘使用人有交通違規行為,原告仍得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將違規行為歸責於實際使用人,原告既未能於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即視其為該交通違規行為之駕駛人,不可再就其非實際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故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17條第1項:「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
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⑵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
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⑶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
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2.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⑴第10條:「(第1項)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
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第2項)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第3項)徵收機關得依前條收費方式之作業成本差異,收取不同之通行費。」⑵第14條第1、2、4項:「(第1項)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
路,未依第10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第2項)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第4項)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交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⑴第36條:「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
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⑵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項)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第2項)辦理前項定期檢驗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為之。」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147至第179頁)、原處分(本院卷第209至269頁)各31份、違規明細表1份(本院卷第195至201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原告確有如附表編號1至31「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裁罰內容亦均合法:
1.查系爭車輛登記為原告所有,其出廠年份為95年2月,至113年已滿5年,卻未於指定檢驗日113年5月30日(檢驗期間為113年4月30日至6月30日)檢驗乙情,此有車主歷史查詢資料、汽車車籍資料、檢驗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7至338頁、第351至353頁);又系爭車輛有於附表編號2至19、2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費用後不依規定繳費等情,此有通行照片及明細、欠繳紀錄、催繳單、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3至334頁);另系爭車輛有於附表編號20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停車,經催繳後不依規定繳費乙節,此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7月30日新北交營字第1141488783號函、114年8月1日新北交營字第1141532623號函、停車資料、催繳單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273至279頁),堪認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31之行為,確實分別違反道交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規定,審酌原告登記為系爭車輛之車主,自應注意名下車輛有無定期檢驗,以及道路使用、停車之繳費狀況,是其就上開違規,主觀上有過失可指,被告予以裁處,並無違誤。
2.至原告雖主張其實際上並無使用系爭車輛云云,然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準此,如非原告使用系爭車輛違規,則其應辦理申請轉歸責予實際駕駛人,惟原告既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據資料辦理,即不得稱自己並非實際駕駛人而主張免罰,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於法無據,難認可採。
3.從而,被告對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裁罰,符合上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內容,應屬適法。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經審酌全案情節後,認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附表:
編 號 違規時間 舉發通知單 違規事實(含通行、停車日期) 違規地點 裁決書字號 裁決日期 舉發法條 裁罰主文 1 113年7月2日0時0分許 北監檢字第409Q33670號 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 臺北區監理所 新北裁催字第48-409Q33670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17條第1項 罰鍰新臺幣(下同) 1,200元,自裁決日起註銷汽車牌照 2 113年9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AZ11568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7月9日) 國道1號機場系統-中壢服務區53.2K 新北裁催字第48-ZAZ11568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3 113年9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582890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7月11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582890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4 113年9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58563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7月13日) 國道3號樹林-土城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585634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5 113年10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599453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7月29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599453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6 113年10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59660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7月30日) 國道3號中和-安坑33.8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59660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7 113年10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U12273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7月31日) 國道3號大溪-龍潭64.8K 新北裁催字第48-ZFU122734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8 113年10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07325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9日) 國道3號土城-樹林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07325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9 113年10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04817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10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04817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0 113年10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11125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11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11125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1 113年10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0805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13日) 國道3號土城-樹林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0805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2 113年10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03630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15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03630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3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2053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17日) 國道3號土城-樹林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20536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4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R69837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22日) 國道3號竹林-關西84.6K 新北裁催字第48-ZFR69837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5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19363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23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19363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6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1587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26日) 國道3號中和-土城39.4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15874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7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19538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27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19538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8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16062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28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16062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19 113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1895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8月31日) 國道3號土城-樹林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18951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0 113年11月24日0時0分許 新北交營字第1CK716539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20日)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新北裁催字第48-1CK71653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 300元 21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U13724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1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大溪55.9K 新北裁催字第48-ZFU137241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2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32345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2日) 國道3號土城-樹林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32345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3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31938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3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31938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4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2576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4日) 國道3號土城-樹林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25761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5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27983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5日) 國道3號鶯歌系統-三鶯52.5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27983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6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AY144720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7日) 國道1號林口-桃園46.7K 新北裁催字第48-ZAY144720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7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2583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8日) 國道3號樹林-土城44.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2583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8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BQ60000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9日) 國道1號頭份-頭屋112.3K 新北裁催字第48-ZBQ600009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29 113年11月26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FT631522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10日) 國道3號安坑-中和33.7K 新北裁催字第48-ZFT631522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30 113年12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IT16036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22日) 國道3號新店-安坑30.1K 新北裁催字第48-ZIT160361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31 113年12月12日0時0分許 國道警交字第ZBR553975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113年9月23日) 國道3號大山-後龍125.7K 新北裁催字第48-ZBR553975號 114年6月2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 300元 32 111年2月22日8時14分許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與仁愛街口 新北裁催字第48-CM2418773號新北裁催字第48-CM2418773號 111年8月30日 道交條例第42條 罰鍰 1,200元 33 111年7月15日13時56分許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350號 新北裁催字第48-GEH997134號 112年5月2日 道交條例第42條 罰鍰 1,200元 34 111年12月6日15時8分許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與中華路2段路口 新北裁催字第48-CJ2560317號 112年6月20日 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 罰鍰 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5 111年12月25日12時32分許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 新北市泰山區新五路1段126號 新北裁催字第48-CB0565866號 112年11月17日 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罰鍰 1,200元 36 112年2月24日10時59分許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與重陽路口 新北裁催字第48-CN3081646號 112年10月17日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 罰鍰 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